如何缴纳个税处置“打包”债权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09
高顿网校小编总结:
  “打包”债权,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操作实务
  2013年8月,王先生在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700万元取得一项“打包”债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1200万元,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800万元。王先生通过多种途径,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发生审计评估费10万元、诉讼费5万元,缴纳税金35万元。预计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难以追回,王先生于2014年2月将该债权以200万元现金转让给某投资公司。
  王先生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应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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