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务处理:甲供材料(设备)的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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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下面对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问题做一下分析。
 
  一、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料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9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料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无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料都要并入施工单位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在上述关于甲供材料征收营业税的基本规定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料征收营业税问题还先后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
  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料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组。
  装饰工程中甲供材料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料需要并入施工单位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
  由于在会计准则中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目前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将发出“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定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在支付现金给施工单位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单位将材料给施工单位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施工单位将收到的材料作为自己的存货核算,按照正常的存货进行核算,最后形成合同成本,并成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二)将发出“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直接领用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单位购买的物资给施工单位就是用于自己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
  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评价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料是采取的*9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单位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在*9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将来形成工程总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按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而在第二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按不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就可以。当然,对于施工单位,无论建设单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不过,在采用*9种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材料是建设单位购买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单位,且在建设单位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因此,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可以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单位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采用第二种模式时,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单位就不存在甲供材料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但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会导致少缴部分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增加施工单位的税务风险。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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