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政局会计网:关于海运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09
根据上海会计网等相关网站消息,高顿网校整理发布:
  近期有多位纳税人咨询海运费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基层税务人员对能否进项抵扣有争议。
  笔者认为,货物运输属于“营改增”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果海运费是提供沿海运输(即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海上运输)服务发生的,按“营改增”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受票方符合其他条件的,海运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如果海运费是国际货运产生的,能否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呢?对此,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也可推断,国际货运不应开具货运专用发票而应使用普通发票,受票方不能抵扣海运费的进项税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这里国际运输是“服务”,与货物不同,但是增值税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际货物运输产生的海运费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同时认为,因中国船运公司对外提供国际运输劳务,适用零税率,所以应使用普通发票而不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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