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会计学院网: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涉及附加税费的会计核算的问题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09
根据上海某会计学院网等相关网站消息,高顿网校整理发布: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涉及附加税费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与“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只不过是将退税环节前移,把“征、退两条线”变为“征与免、抵、退税”合一的坐支法,生产企业出口免抵的增值税额视同企业已缴纳了增值税,可依经征税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9%,2007年9月有关经营业务为:
  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额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收到价税合计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USD50万,前期出口货物本期收齐出口单证销售额和本期出口单证齐全销售额合计USD40万,外汇人民币牌价为7.3。当期免抵税额为164800元,如果企业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则: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4800×7%=11536(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164800×3%=4944(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480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11536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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