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会计学院就业信息网:销售货物免费送货“营改增”后税务处理有变化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09
根据上海某会计学院就业信息网等相关网站消息,高顿网校整理发布:
某水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自备运输车队,在销售水泥的同时,为房地产及建筑业大客户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当期销售水泥取得销售收入11700万元(含税),自备运输车队送货上门服务发生运输和装卸搬运费用均为500万元。
“营改增”试点前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既从事货物销售业务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建筑安装混合销售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货运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该水泥生产企业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1700÷(1+17%)×17%=17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发生运输及装卸搬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1000。
“营改增”试点后的增值税处理
1.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那么,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能否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处理呢?表面上看,这种情况和商品销售中的“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类似,但和“买一赠一”相比较,根本区别在于:“买一赠一”是销售两个或以上的商品,其中一个或多个商品计价,其他商品赠送,是两个或以上的销售行为,价格分别计算,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而企业既从事货物销售业务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是一项销售行为,货物销售和应税服务是不可分割的,总价格只能一次性计算,免费提供送货上门销售货物,应当理解为货物销售业务同时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企业未对提供劳务部分单独收费。因此,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2.免费送货上门销售货物属于混业经营。“营改增”试点以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财税〔2013〕37号文件取消了混合销售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混业经营的概念。对混业经营没有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按照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项混业经营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试点后,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而水泥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该水泥生产企业仍然采用免费送货上门销售水泥,即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分别核算,则“营改增”试点后,混业经营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和“营改增”试点之前的财税处理相比没有变化。
如果运输及装卸搬运费向客户单独收费,假定案例中,销售水泥价款为9360万元(含税),运输费价款为1110万元(含税),装卸搬运价款为1230万元(含税),合计11700万元(含税)。则该企业当期销售货物销项税额为9360÷(1+17%)×17%=1360(万元),运输销项税额为1110÷(1+11%)×11%=110(万元),装卸搬运销项税额为1230÷(1+6%)×6%=69.62(万元)。销项税额合计1360+110+69.62=1539.62(万元)。和“营改增”试点前增值税税负相差1700-1539.62=160.38(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9.62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8000[9360÷(1+17%)]
主营业务收入——运输劳务 1000[1110÷(1+11%)]
主营业务收入——装卸搬运劳务1160.38[1230÷(1+6%)]。
发生运输及装卸搬运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运输劳务 500
劳务成本——装卸搬运劳务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1000。
结转运输及装卸搬运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劳务 500
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搬运劳务 500
贷:劳务成本——运输及装卸搬运劳务
500
劳务成本——运输及装卸搬运劳务
500。
注意事项
“营改增”试点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送货上门销售货物的混业经营行为和“营改增”试点前的混合销售行为相比较,只要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增值税税负会有所降低。但纳税人需注意,不可滥用这一规定,比如,销售客户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低税率货物销售价格,降低高税率货物销售价格,从而恶意规避国家税款。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只负责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时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部分,核定调整提高其销售额;而对价格明显偏高的部分,不负责核定调整降低其销售额。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退税?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2023-05-06
-
契税应该怎么计算? 2023-04-25
-
车船税是什么意思?征税范围有哪些? 2023-04-24
-
试用期要提前30天提离职吗?试用期辞职要注意什么? 2023-04-21
-
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有什么区别?哪些所得要缴纳个税? 2023-04-21
-
消费税从价和从量计税的税目有哪些?附消费税的完整计算公式 2023-04-20
-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2023-04-20
-
会计考生必看:现行消费税的15个征收范围详解! 2023-04-20
-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附计算增值税的三种方法 2023-04-20
-
什么叫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有哪些? 2023-04-19
-
所得税计算方法是什么?附2023年新个税计算公式及税率表 2023-04-18
-
什么是房产税?计税的依据是啥? 2023-04-17
-
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有哪些类型? 2023-04-17
-
印花税税率计算方法是什么?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收印花税? 2023-04-17
-
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几?印花税怎么算? 2023-04-17
-
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几?印花税怎么算? 2023-04-17
-
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个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是什么意思? 2023-04-17
-
试用期内在节假日加班有加班工资吗?试用期内不付加班费怎么维权? 2023-04-17
-
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几天?试用期的期限是单位可以随意定的吗? 2023-04-17
-
什么叫印花税?有什么意义? 2023-04-14
-
上市公司怎么找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具体能提供什么服务? 2023-04-14
-
去年的费用发票今年可以做账吗?手写发票能用吗? 2023-04-13
-
免抵退企业在税法背景下的会计处理 2022-02-08
-
2013年国考税务系统分析:招录人数涨31% 2021-04-25
-
2013年国考税务系统分析:招录人数涨31% 2021-04-25
-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2020-05-12
-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率多少,是按季交还是按年交? 2020-05-12
-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2020-05-11
-
2018个税改革何时出来 2018-09-05
-
个税改革什么时候实施 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