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的核算_上海 地税发票查询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11
根据上海 地税发票查询等相关网站消息,高顿网校整理发布:

第二节利润的核算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的利得和损失等。
 
  一、核算利润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真实正确地计算企业的利润,在利润核算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核对账目
  正确的账簿记录是保证财务成果真实的前提条件。在计算利润总额之前,必须核实账簿记录,做到账账相符,如核对总分类账的资产总额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总额是否平衡;总分类科目余额与其各明细分类科目余额之和是否相等;有关商品及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与保管、管理、使用部门的账卡是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经调整后是否相符;各应收、应付款明细账与对方账项余额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更正。
  (二)清查财产
  商业企业在月、季、年终结账前,应按规定对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以及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盘点中如发现盈余、残损变质等情况,应报请批准及时查明原因,调整处理,以保证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调整账项
  账项调整是将属于本期已经发生而尚未人账的经济业务,包括本期应得的收入和应负担的支出,调整入账。在商业企业中,需要调整的账项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本期内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均应记人有关科目之内。
  (2)本期应负担支付的税金和费用都应根据预提应付数额人账。
  (3)本期应负担的待摊费用的摊销。
  (4)应将本期耗用的材料、物资办理转账。
  (5)本期使用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磨损费的摊销。
  (6)本期清查财产发现的溢余和短缺应查明原因,调整转账。
  (7)对已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应积极与有关方面联系,敦促其按审批权限抓紧处理。
  (8)对已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应当按合同规定收回或偿付。
  (9)及时对企业已售商品的进价成本或进销差价进行结转。
  (10)按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盈余公积应计提转账。
 
  二、本年利润结转的方法
  (一)本年利润结转会计分录的编制
  为了反映企业利润的形成过程和组成内容,企业应当设置“本年利润”科目,对企业每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进行核算。
  在会计期末,企业应当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收人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当将“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包括有关支出)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费用”等科目。另外,如果“投资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为净收益,则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如果“投资收益”科目反映为净损失,则应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会计年度终了,企业应当将本年所有收入和费用项目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即“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企业本年实现的收益为净亏损,即“本年利润”科目的年末余额在借方,则应根据该借方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利润科目在年束结转之后应当无余额。
  (二)利润结转的途径
  利润形成的会计处理有表结法和账结法两种。
  1.表结法
  表结法是指期末通过利润表计算本期利润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期末(月末、季末)应将全部损益类科目的余额填列到利润表有关项目中,在表中计算出本期利润和本年累计利润,不需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但在年末时,仍应采用账结法将全部损益类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除外)的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通过该科目计算出本年度利润。
  2.账结法
  账结法是指企业期末通过“本年利润”科目结出本期利润和本年累计利润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期末(月末、季末、年末)将全部损益类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除外)结转到“本年利润”科耳,该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实际的利润,借方余额表示发生的亏损。
 
  三、所得税费的核算
  (一)当期所得税的核算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二)递延所得税的核算
  递延所得税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综合结果。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即为:

 
  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人所有者权益,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人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会计实务 > 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