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6-06-28
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
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1、红股
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至于如何处理?个人理解,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转增资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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