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负债的核算_国税专用发票查询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12
  根据国税专用发票查询等相关网站消息,高顿网校整理发布:
  预计负债的核算
  (一)预计负债的确认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企业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超过50%。
  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中,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2)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
  预计负债的计量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1.预计负债的初始计量。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a1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三)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
  1.产品质量保证
  2.未决诉讼
  如果这些未决诉讼引起的相关义务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预计败诉的可能性属于“很可能”、要发生的诉讼等费用也能可靠预计,则企业应将预计要发生的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借记“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因败诉实际支付诉讼等费用时,应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对外担保事项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果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在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不含诉讼费,实际发生的诉讼费应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下同)。
  如果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果法院尚未判决,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处理:
  ①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②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并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③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3)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担保诉讼事项,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事项
  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这里所称“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反映了履行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处理,需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和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通常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2)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此时,企业通常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规定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5.重组事项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1)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
  (2)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3)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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