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公司有个员工2月份的时候既有劳务报酬所得又有工资薪金所得,报税怎么处理?
答: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对同一个人只能选择为[雇员],或者为[非雇员],正常状态的雇员必须申报正常工资薪金(包括零工资收入);非雇员无法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据实填写对应所得(如劳务报酬)。选择为[雇员]了,只能申报[工资薪金]个税,申报不了[劳务报酬]个税,[非雇员],只能申报[劳务报酬]个税,不能申报[工资薪金]个税。
系统也限制了。
但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对同一个人选择为[雇员]的情况下,申报[工资薪金]个税的同时,可以申报[特许权使用费]或者[稿酬所得]个税。
因为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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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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