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由于企业所得税施行的是法人纳税制,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就已经包含了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即总分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纳税。因此,两家分公司如果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是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15%的优惠税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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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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