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取得了以贵司抬头的增值税发票,贵司可以按照福利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该外籍个人是以非现金的方式取得的福利。因此,可以免征个税;但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如果该外籍个人享受住房补贴免征个税的政策,则不能同时享受满足居民个人时的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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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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