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 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可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主要是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进行预缴。一般情况下,实际经营收入属于收入概念,包含分包款,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特别提醒的是,在实务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实际经营收入的认定存在细微差异,有些税务机关可能认为是可以扣除分包款,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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