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贵司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106 号附件 2 相关规定,2013 年 8 月 1 日后,企业购进小汽车可以抵扣进项税。故,贵司在 2011 年购进的小汽车,属于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销售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根据财税[2009]9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可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需提醒的是,根据国税函[2009]90 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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