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2点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另外,《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契税法》第六条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用于办公、教学而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综上,由于贵单位提及的房屋是用于学生的日常住宿,并不是用于办公、教学,不符合免征契税的情形。故,用于学生住宿的房屋不能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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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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