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担保法》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所谓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物,是指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物权: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2条,物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如国家所有权人、集体所有权人、私人所有权人。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与知识产权等财产法律不同,物权主要不是以无形财产、智力成果为客体的,而主要是以有体物作为其客体的。三是物权本质上为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这就决定了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四是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即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以及物权人行使权力,有权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
不动产物权:
从物权的客体的不同形态上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例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例如车辆的所有权等。权利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例如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等。这种区分的目的在于,第一,通常在不动产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则不能,第二在物权变动上,不动产采取登记的方式,动产采取交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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