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担保法》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异议登记
条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责任: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情形: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释1】“处分不动产行为”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
【解释2】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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