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其所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资金,这个比例通常在5%~10%,国际上各期货交易所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初次合约成交时应交纳的保证金,相当于我国的交易保证金或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在价格朝买入合约不利方向变动时,初始保证金余额须达到的最低水平。低于维持保证金交易所应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
保证金相关法条规定:
我国《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权利凭证质押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因此保证金又可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会员保证金是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收取标准由期货结算所规定,属于会员所有,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严禁将保证金挪作他用。客户保证金是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收取比例由期货经纪公司规定,但要高于期货结算所对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水平,属于客户所有,用于客户缴存保证金并进行交易结算,严禁挪作他用。
在我国保证金应当以货币资金缴纳,以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保证金,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银行保函、银行存单、国库券代保管凭证等折抵期货保证金。
清算所要求每一位会员都必须在清算所开立一个保证金帐户,对每笔交易,会员都要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防止出现违规,非会员也要向清算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未被占用的资金)和交易保证金(已被占用的资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中金所将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即中金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对投资者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中金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非结算会员向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结算会员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专用自营结算账户进行,其保证金必须与其经纪业务分账结算。
在期权交易中,常见的保证金制度包括:传统制度、Delta制度、SPAN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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