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意向阶段
如果确立了贷款意向,则表明贷款可以正式受理。在该阶段,客户经理应做到:及时以合理的方式(如通过口头、电话或书面方式)告知客户贷款正式受理,或者根据贷款需求出具正式的贷款意向书;要求客户提供正式的贷款申请书及更为详尽的材料;拟订下阶段公司目标计划;将储备项目纳入贷款项目库。
以下对该阶段业务流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客户经理在实务操作中务必认真理解掌握。
贷款意向书的出具
(1)贷款意向书与贷款承诺的区别
实务操作中,客户经理往往在该阶段将贷款意向书与贷款承诺混淆。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以下根据两者的异同点和注意事项分别说明。
①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都是贷款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成果,常见于中长期贷款。但并非每一笔中长期贷款均需做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有的贷款操作过程中既不需要贷款意向书也不需要贷款承诺。
②贷款意向书表明该文件是为贷款进行下一步的准备和商谈而出具的一种意向性的书面声明,但该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银行可以不受意向书任何内容的约束。贷款承诺是借贷双方就贷款的主要条件已经达成一致,银行同意在未来特定时间内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书面承诺(这就表明贷款承诺不是在贷款意向阶段作出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2)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的权限
①出具贷款意向书的权限。在项目建议书批准阶段或之前,各银行可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出具贷款意向书,一般没有权限限制,超所在行权限的项目须报上级行备案。
②出具贷款承诺的权限。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阶段,各银行应按批准贷款的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出具贷款承诺,超基层行权限的项目须报上级行审批。
③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的要求。对于需要贷款的项目应及早介入、及时审查。在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时要谨慎处理、严肃对待,注意不得擅自越权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以免造成工作上的被动或使银行卷入不必要的纠纷。有关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的具体要求和格式版本可参见各商业银行内部标准。
(3)注意事项
①银企合作协议涉及的贷款安排一般属于贷款意向书性质。如果要求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则对其中的贷款安排应以借款合同来对待。因此,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时客户经理首先应明确协议的法律地位,并据此谨慎对待协议条款。
②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须按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对外出具。
贷款申请资料的准备
在确立贷款意向后,向客户索取贷款申请资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实务操作中,客户经理要根据不同贷款种类性质收集不同的材料,避免遗漏或重复收集,给报审工作或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以下部分是客户通常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对借款申请书的要求
客户需要向银行提供一份正式的借款申请书。业务人员应要求客户在拟定借款申请书时写明:借款人概况、申请借款金额、借款币别、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及其他事项。此外,业务人员还应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借款人公章。
(2)对借款人提供其他资料的要求
为了获取客户进一步的信息,除借款申请书外,业务人员要求客户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
①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7年检证明;
②技术监督局合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7年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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