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时,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如保证的替代效果)、违约损失率[如抵(质)押和保证的减轻效果]或违约风险暴露(如净额结算)的下降。
(一)合格抵(质)押品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实物抵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合格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同时也可能降低违约概率。
(二)合格净额结算
净额结算对于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在于,交易主体只需承担净额支付的风险。若没有净额结算条款,那么在交易双方间存在多个交易时,守约方可能被要求在交易终止时向违约方支付交易项下的全额款项,但守约方收取违约方欠款的希望却很小。内部评级法下,表内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三)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内部评级法下,合格保证的范围包括:
(1)主权、公共企业、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
(2)外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虽然没有相应的外部评级,但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相当于外部评级
A-级及以上水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
(1)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的银行,应将风险暴露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如信用保护由一个信用保护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也应细分为几个独立的信用保护。细分的规则应使信用风险缓释发挥*5作用。
(2)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如果通过增加风险缓释技术可以提高对风险暴露的回收率,则鼓励对同一风险暴露增加风险缓释技术(即采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来降低违约损失率。采用此种方法处理的银行应证明此种方式对风险抵补的有效性,并建立合理的多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