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
1.历史沿革和监管对象
(1)历史沿革
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
2003年12月27日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6年10月31日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并自2007年1月日起施行。
(2)监管对象
第二条规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对在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规定。
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2.监管职责(17项)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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