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是银行业专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奉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和必要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以下并称持证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各地方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及考试办公室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考试办公室的继续教育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继续教育制度及规划,部署、组织继续教育工作;
(二)为金融机构、持证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查询服务;
(三)建立继续教育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交流;
(四)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宣传、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会员单位的职责:
(一)依据考试办公室制订的继续教育规划,配合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
(二)与考试办公室建立继续教育的联络渠道与工作机制,参加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继续教育相关会议;
(三)配合考试办公室对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的检查或抽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银行业报考,具备时效性;贴近会员单位及持证人员业务需求,突出实用性;注重银行业先进实践的传播,体现前沿性。培训主要内容可包括政策法规、银行业务与职业操守等方面。
(一)政策法规方面,重点加强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解读,以增强持证人员防范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意识与能力;
(二)银行业务方面,重点加强新理论、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专业水准;
(三)职业操守方面,重点加强职业操守与道德规范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敬业合规意识;
(四)其他帮助持证人员提高职业素质的内容。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周期与学时要求
第九条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作为人社部公布的水平评价类国家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和管理参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专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体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自资格证书批准日的下一年起,每个自然年为一个继续教育周期。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个周期内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各地银行业协(学、公)会、金融机构、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合格教育培训机构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不低于30学时;通过其他方式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不低于60学时,包括:
(一)定期阅读、学习财经类报刊、书籍、报考等;
(二)参加金融类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如银行业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卷等活动;
(三)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
(四)参加并通过全国金融类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金融类期刊上发表论文;
(六)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公开出版金融类书籍;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十一条考试办公室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持证人员,考试办公室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消虚假培训学时;
(二)取消该周期内完成的全部学时;
(三)警告;
(四)通报批评。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费用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开发了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提供内容优质、丰富、专业、经济的课程供广大银行业专业人员选择学习,为保障并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专业人员参加该系统提供的网络培训,应缴纳学习费用。
第十三条为保障继续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费用标准根据课程开发、系统运维等各方面成本的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银协发[2018]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