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本条要求任何可能接触到金融交易的从业人员,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对外透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金融交易达成、金融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如银行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面临的重大诉讼以及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等信息。银行业从业人员基于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为他人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建议,都有可能损害所在机构或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触犯法律。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以证券市场为例,内幕交易危害很大,具体体现在:
1.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侵犯了不特定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可信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危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性,损害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3.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人为造成股价波动,损害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当其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之时,获知有关本机构的内幕信息。
截至2007年4月30日,中国境内共有11家银行分别在内地及境外上市,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银行业股份制改造进程的加快,将会有更多的银行被改造为上市银行,这将使更多从业人员接触到涉及本机构的重大有利或不利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都会对证券价格乃至证券市场产生影响。
2.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的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都必须指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往往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和款项流向。如果不当利用所掌握的信息,或违法将相关信息对外进行透露,将违反《证券法》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操守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禁止规定,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恪守有关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1.不在不当时间和地点谈论工作话题;
2.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不应该知道该项信息的内部人员提及内幕信息;
3.不违反有关规定,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自己的亲友;
4.按照内部秘密信息保管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和电子文档;
5.不得采取匿名、假名或委托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