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考点难点分析
一、企业法人的概念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考生在复习中一定要明晰此概念,并能分辨出哪些企业属于法人,哪些不属于法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生在复习时需要掌握什么情况下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新规定对《担保法》的修正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就有关物权的确立、变更以及担保物权的诸多新规定对《担保法》做了重大的修正.考生备考时应予以重视。
四、有关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内容的掌握
抵押、质押、保证内容在新教材中增加了很多内容,变动较大。抵押物范围的界定、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6额抵押,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权利质押,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以及留置的内容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
五、公司终止与清算
公司终止有两种情形:公司破产与解散。公司解散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
六、票据权利的取得与其所产生的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从其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考生复习时遇有票据权利的选择的,首先要判断票据持有人取得票据的方式,然后判断票据权利。
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考生在复习中要了解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熟悉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八、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考生复习时需分清的是债务人的抗辩而不是债权人的抗辩,不要混淆。代位权行使中,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考生在复习中还需了解撤销权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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