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批和发放管理
*9节 贷款报审材料
短期贷款即为流动资金贷款,长期贷款即为固定资产贷款。
一、 短期贷款报审材料
1、 短期贷款报审材料的内容
(1)借款申请文件
借款申请文件包括:上报单位关于贷款报批的请示;流动资金贷款评审概要表;流动资金贷款评审报告;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借款授权书。
(2)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
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包括:借款人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初次借款的借款人还需提交公司章程;若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合资/合作企 业的合同、章程及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验资报告等);借款人近三年的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贷款证;借款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3)贷款担保文件
贷款担保文件包括:银行与经银行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法人签订的还款保证合同或上述法人出具的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承诺函;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保证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采用抵(质)押担保,则需由抵(质)押人提供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或已正式签订的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如保证人或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授权书。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合同(草本)。
(4)借款用途证明文件
借款用途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进出口商务合同。
如为出口打包贷款,应出具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国际结算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条款无疑义的材料、进口商与开证行的资信证明或说明。如为票据贴现,应出 具经承兑的汇票、行内有关部门对票证真伪(包括核定密押)进行鉴定的材料、承兑人资信证明或说明文件。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的进 出口业务,应出具其进出口许可证和应取得的其他批件。
(5)贷款审批人及贷款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短期贷款报审材料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临时性贷款
临时性贷款具有调剂、短期融资的特点,报审材料中应注意说明:贷款金额与企业合理的临时资金需求的关系;借款人生产经营的一个循环过程与贷款期限的衔 接,一般而言,临时贷款的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还贷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及贷款用途的正当、合理性等问题。此外,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 理的进出口业务,应出具其进出口许可证和应取得的其他批件。
(2)周转性贷款
周转性贷款是银行对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性 占用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所发放的贷款。它具有短期周转、长期使用的特点,故在贷款报审材料中应注意说明: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人在 未来时期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产品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此外还应考虑银行的资金情况和银行的利益。
(3)出口打包贷款
出口打包贷款是出口商当地的银行凭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及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商品为抵押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贷款。该类贷款报审材中应报送: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国际结算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条款无疑义的材料、进口商与开证行的资信证明或说明等材料。
(4)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应出具经承兑的汇票、行内有关部门对票证真伪(包括,核定密押)进行鉴定的材料、承兑人资信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中长期贷款报审材料
1、中长期贷款报审材料的内容
(1)借款申请文件
借款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上报单位关于贷款报批的请示;贷款评审概要表(附件);贷款评估报告和评审报告(原件);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写明借款人概 况、申请借款金额、币别、期限、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和还款计划等);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和借款授权书。
(2)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
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包括:借款人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初次借款的借款人还需提交公司章程;若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合资或合作企 业的合同、章程;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验资报告等);借款人近三年的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贷款 证;借款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3)项目立项文件
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贷款的规模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转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及境外借款担保还需提供国家计划部门关于外债规模和筹资方式的批文;政府贷款项目列入双方政府(中方窗口现为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商定的项目清单的证明文件。
(4)项目配套文件
项目配套文件包括: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已经到位或能按期到位的证明文件;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承诺文件;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原辅料供 货协议或来源证明(若为国家重点分配物资,提供分配计划)、土地征用落实证明、水电气落实证明、运输条件落实证明、环保批复文件、出口工贸协议、返销协议 及其他材料;政府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的证明文件。
(5)贷款担保文件
贷款担保文件包括:银行与经银行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法人签订的还款保证合同或上述法人出具的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承诺函;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保证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采用抵(质)押担保,则需由抵(质)押人提供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或已正式签订的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如保证人或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授权书。
(6)开户及保险
借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户或相应存款户的承诺函;借款人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保险手续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的承诺函。
(7)其他有关商务合同
贷款审批人及贷款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中长期贷款报审材料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中长期贷款的报审材料较短期贷款复杂一些,下面列举较特殊的贷款类别作简要介绍。
(1)对外劳务承包工程贷款
对外劳务承包工程贷款的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工期的长短确定,可以是短期贷款,也可以是一年以上的中期贷款。承包工程贷款的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 还应包括:借款人具备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证明文件;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或项目中标通知书。此外,还需要提供以下 材料:①自筹及其他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②承包工程项目情况。③承包工程所在国概况。④国外业主概况。⑤风险分析。
(2)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还需包括:①项目规划投资许可、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完成各项立项手续的证明文件且全部立项文件完 整、真实、有效;②已经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③提供相应的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报告;④贷款项目的 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⑤自有资金应占项目预算投资的30%以上,并能够在使用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3)出口卖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还需包括:①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②借款人具有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③出口企业与进口商签 订的贸易合同;④出口合同(或草本)和进口方银行保函/信用证的审查文件;⑤信用证、保函项下的权益是否已转让给银行或借款人是否承诺在信用证、保函项下 获得的全部收益优先还贷;⑥国内保险公司是否承诺办理出口信用险;借款人是否同意出口信用险项下全部赔付款优先用于还贷;⑦借款企业与供货部门签订的购销 合同审查情况;⑧进口国、进口商及进口方银行概况。
进口买方信贷与混合贷款的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还需补充;
①出口方银行与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签订的信贷协议;②商务合同。
(5)福费廷
福费廷是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方银行应出口商的请求,向出口商无追索权地买下经进口商承兑的汇票(或由其签发的本票),使出口商得以提前取 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使用福费廷一般应补充如下报审资料:①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时,应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出口商与出口方银行(承购银行)签 订包买票据协定,报审材料应附此协定;②提供经承购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③提供经承购银行认可的担保银行的保函。就一般而言,进口 方银行应为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保付和保函两种方式。
(6)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的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还需说明:①银团的组成方式;②牵头行的管理情况;③借款人向牵头行出具的委托书及内容;④贷款条件,包括贷款的货币选择、贷款的利率和费用、贷款的期限与偿还方式等;⑤贷款协议草本等贷款文件。
(7)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银行对大型、特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发放的贷款。该类贷款中,银行直接对项目公司提供贷款,项目公司对偿还贷款承担直接责任,项目发起人的责任只 限于其投入项目公司的股本及其承担的担保义务。因此,当项目失败或项目的收益不足以清偿贷款时,项目发起人不承担从其所有的其他资产和收益中偿还全部项目 贷款的义务,即项目发起人的债务责任是有限的。
第二节 贷款审查及审批
一、贷款审查
信贷业务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的直接用途。
核实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贷款用途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有无遗漏,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通则》的要求,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各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是否属于贷款支持的范围。
2、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的贷款对象可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 性,还必须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作必要的规定。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方面的审查内容主要有:借款人的产品市场需求情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益 情况、有否挤占信贷资金、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是否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国务院批准的除外)、资产负债率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股本及自筹资金比例 是否符合要求、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审查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经过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等。
3、借款人的信用承受能力主要内容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统一授信(或公开授信)情况、已占用的风险限额情况、是否存在超风险限额发放贷款。此外,审查时还应特别注意借款人的应摊未摊、盘亏损失、潜在亏损等方面的问题。
4、借款人的发展前景、主要产品结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的工作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5、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偿债能力。
6、贷款保证人的情况。对贷款保证人的审查内容应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及其担保能力。审查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避免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主体充当保证人;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情况,核实其信用等级,一般而言,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不宜接受为保证人;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和担保债务 情况,确定其是否有与所设定的贷款保证相适应的担保能力。其次,审查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保证合同的要素是否齐全,保证方式是否恰当。最后,审查保证担保 的范围和保证的时限,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否覆盖了贷款的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的时限是否为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后的一定时期。
7、审查贷款抵(质)押物的情况。主要内容有: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属、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物的登记、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抵(质)押物的保管和抵(质)押物的处理等。
8、根据贷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等级、借款人的风险限额等确定是否可以贷款,以及贷款结构和附加条件等。
二、贷款审批
贷款银行在对申请企业进行贷款审查后,应对审查合格的信贷项目提交审批人员审批。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因此,银行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贷款审批是决策过程的方案设计和方案选择阶段。方案设计就是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等。议案选择就是对上述供选择的若干可能做出抉择。贷款的 调查人员负责调查评估,贷款的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贷款的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这样一种审、贷、查三分离的制度,就是审贷分离制度。
分级审批制度是指银行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的制度。
审批人员根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银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信贷业务。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将通知有关人员。如有权要求和申请复议人员认为确 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合规性审查人员受理复议申请或要求,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审批人员进行复议。审批权限内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审批结论为续议的,通知有关人员办理续议事项。审批结论为同意的但超过审批权限的,应组织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报上级行审批。
第三节 贷款发放管理
一、贷款的发放
贷款经批准后,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批复意见,着手落实贷款批复条件,在落实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问题和各项附加条件后,即可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即告确立,借贷双方均应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贷款发放管理的重要性
在满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或借款人没有违约,银行必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贷款,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因:
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即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被确立,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发放贷款,就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其次,影响借款人的利益。
最后,影响贷款的正常收回。
2、贷款发放的条件
(1)先决条件
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通常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
件会因贷款而异,以下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
其中,贷款类文件包括:①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②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
公司类文件包括:①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②公司章程;③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④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 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⑤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 复印件。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②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③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④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⑤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⑥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担保类文件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②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③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公司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
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包括:①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②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 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③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明”;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 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⑤车辆管理所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⑥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 ⑦贷款备案证明。
其他类文件包括:①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②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③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 全部落实的证明;④有关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⑤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⑦法律意见书;⑧财 务报表;⑨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①提款申请书;②借款凭证;③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④贷款用途证明文件;⑤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2)担保手续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①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必须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必须先将抵(质)押物的有 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 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②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须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③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 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律师认可的书面意见,并在律师的主持下,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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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节 贷款报审材料
短期贷款即为流动资金贷款,长期贷款即为固定资产贷款。
一、 短期贷款报审材料
1、 短期贷款报审材料的内容
(1)借款申请文件
借款申请文件包括:上报单位关于贷款报批的请示;流动资金贷款评审概要表;流动资金贷款评审报告;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借款授权书。
(2)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
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包括:借款人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初次借款的借款人还需提交公司章程;若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合资/合作企 业的合同、章程及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验资报告等);借款人近三年的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贷款证;借款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3)贷款担保文件
贷款担保文件包括:银行与经银行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法人签订的还款保证合同或上述法人出具的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承诺函;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保证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采用抵(质)押担保,则需由抵(质)押人提供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或已正式签订的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如保证人或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授权书。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合同(草本)。
(4)借款用途证明文件
借款用途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进出口商务合同。
如为出口打包贷款,应出具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国际结算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条款无疑义的材料、进口商与开证行的资信证明或说明。如为票据贴现,应出 具经承兑的汇票、行内有关部门对票证真伪(包括核定密押)进行鉴定的材料、承兑人资信证明或说明文件。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的进 出口业务,应出具其进出口许可证和应取得的其他批件。
(5)贷款审批人及贷款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短期贷款报审材料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临时性贷款
临时性贷款具有调剂、短期融资的特点,报审材料中应注意说明:贷款金额与企业合理的临时资金需求的关系;借款人生产经营的一个循环过程与贷款期限的衔 接,一般而言,临时贷款的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还贷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及贷款用途的正当、合理性等问题。此外,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 理的进出口业务,应出具其进出口许可证和应取得的其他批件。
(2)周转性贷款
周转性贷款是银行对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性 占用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所发放的贷款。它具有短期周转、长期使用的特点,故在贷款报审材料中应注意说明: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人在 未来时期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产品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此外还应考虑银行的资金情况和银行的利益。
(3)出口打包贷款
出口打包贷款是出口商当地的银行凭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及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商品为抵押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贷款。该类贷款报审材中应报送: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国际结算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条款无疑义的材料、进口商与开证行的资信证明或说明等材料。
(4)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应出具经承兑的汇票、行内有关部门对票证真伪(包括,核定密押)进行鉴定的材料、承兑人资信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中长期贷款报审材料
1、中长期贷款报审材料的内容
(1)借款申请文件
借款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上报单位关于贷款报批的请示;贷款评审概要表(附件);贷款评估报告和评审报告(原件);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写明借款人概 况、申请借款金额、币别、期限、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和还款计划等);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和借款授权书。
(2)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
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包括:借款人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初次借款的借款人还需提交公司章程;若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合资或合作企 业的合同、章程;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验资报告等);借款人近三年的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贷款 证;借款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3)项目立项文件
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贷款的规模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转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及境外借款担保还需提供国家计划部门关于外债规模和筹资方式的批文;政府贷款项目列入双方政府(中方窗口现为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商定的项目清单的证明文件。
(4)项目配套文件
项目配套文件包括: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已经到位或能按期到位的证明文件;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承诺文件;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原辅料供 货协议或来源证明(若为国家重点分配物资,提供分配计划)、土地征用落实证明、水电气落实证明、运输条件落实证明、环保批复文件、出口工贸协议、返销协议 及其他材料;政府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的证明文件。
(5)贷款担保文件
贷款担保文件包括:银行与经银行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法人签订的还款保证合同或上述法人出具的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承诺函;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保证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采用抵(质)押担保,则需由抵(质)押人提供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或已正式签订的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如保证人或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授权书。
(6)开户及保险
借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户或相应存款户的承诺函;借款人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保险手续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的承诺函。
(7)其他有关商务合同
贷款审批人及贷款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中长期贷款报审材料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中长期贷款的报审材料较短期贷款复杂一些,下面列举较特殊的贷款类别作简要介绍。
(1)对外劳务承包工程贷款
对外劳务承包工程贷款的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工期的长短确定,可以是短期贷款,也可以是一年以上的中期贷款。承包工程贷款的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 还应包括:借款人具备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证明文件;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或项目中标通知书。此外,还需要提供以下 材料:①自筹及其他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②承包工程项目情况。③承包工程所在国概况。④国外业主概况。⑤风险分析。
(2)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还需包括:①项目规划投资许可、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完成各项立项手续的证明文件且全部立项文件完 整、真实、有效;②已经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③提供相应的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报告;④贷款项目的 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⑤自有资金应占项目预算投资的30%以上,并能够在使用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3)出口卖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还需包括:①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②借款人具有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③出口企业与进口商签 订的贸易合同;④出口合同(或草本)和进口方银行保函/信用证的审查文件;⑤信用证、保函项下的权益是否已转让给银行或借款人是否承诺在信用证、保函项下 获得的全部收益优先还贷;⑥国内保险公司是否承诺办理出口信用险;借款人是否同意出口信用险项下全部赔付款优先用于还贷;⑦借款企业与供货部门签订的购销 合同审查情况;⑧进口国、进口商及进口方银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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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买方信贷与混合贷款进口买方信贷与混合贷款的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还需补充;
①出口方银行与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签订的信贷协议;②商务合同。
(5)福费廷
福费廷是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方银行应出口商的请求,向出口商无追索权地买下经进口商承兑的汇票(或由其签发的本票),使出口商得以提前取 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使用福费廷一般应补充如下报审资料:①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时,应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出口商与出口方银行(承购银行)签 订包买票据协定,报审材料应附此协定;②提供经承购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③提供经承购银行认可的担保银行的保函。就一般而言,进口 方银行应为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保付和保函两种方式。
(6)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的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还需说明:①银团的组成方式;②牵头行的管理情况;③借款人向牵头行出具的委托书及内容;④贷款条件,包括贷款的货币选择、贷款的利率和费用、贷款的期限与偿还方式等;⑤贷款协议草本等贷款文件。
(7)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银行对大型、特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发放的贷款。该类贷款中,银行直接对项目公司提供贷款,项目公司对偿还贷款承担直接责任,项目发起人的责任只 限于其投入项目公司的股本及其承担的担保义务。因此,当项目失败或项目的收益不足以清偿贷款时,项目发起人不承担从其所有的其他资产和收益中偿还全部项目 贷款的义务,即项目发起人的债务责任是有限的。
第二节 贷款审查及审批
一、贷款审查
信贷业务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的直接用途。
核实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贷款用途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有无遗漏,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通则》的要求,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各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是否属于贷款支持的范围。
2、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的贷款对象可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 性,还必须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作必要的规定。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方面的审查内容主要有:借款人的产品市场需求情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益 情况、有否挤占信贷资金、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是否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国务院批准的除外)、资产负债率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股本及自筹资金比例 是否符合要求、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审查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经过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等。
3、借款人的信用承受能力主要内容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统一授信(或公开授信)情况、已占用的风险限额情况、是否存在超风险限额发放贷款。此外,审查时还应特别注意借款人的应摊未摊、盘亏损失、潜在亏损等方面的问题。
4、借款人的发展前景、主要产品结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的工作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5、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偿债能力。
6、贷款保证人的情况。对贷款保证人的审查内容应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及其担保能力。审查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避免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主体充当保证人;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情况,核实其信用等级,一般而言,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不宜接受为保证人;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和担保债务 情况,确定其是否有与所设定的贷款保证相适应的担保能力。其次,审查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保证合同的要素是否齐全,保证方式是否恰当。最后,审查保证担保 的范围和保证的时限,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否覆盖了贷款的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的时限是否为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后的一定时期。
7、审查贷款抵(质)押物的情况。主要内容有: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属、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物的登记、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抵(质)押物的保管和抵(质)押物的处理等。
8、根据贷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等级、借款人的风险限额等确定是否可以贷款,以及贷款结构和附加条件等。
二、贷款审批
贷款银行在对申请企业进行贷款审查后,应对审查合格的信贷项目提交审批人员审批。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因此,银行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贷款审批是决策过程的方案设计和方案选择阶段。方案设计就是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等。议案选择就是对上述供选择的若干可能做出抉择。贷款的 调查人员负责调查评估,贷款的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贷款的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这样一种审、贷、查三分离的制度,就是审贷分离制度。
分级审批制度是指银行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的制度。
审批人员根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银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信贷业务。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将通知有关人员。如有权要求和申请复议人员认为确 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合规性审查人员受理复议申请或要求,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审批人员进行复议。审批权限内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审批结论为续议的,通知有关人员办理续议事项。审批结论为同意的但超过审批权限的,应组织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报上级行审批。
第三节 贷款发放管理
一、贷款的发放
贷款经批准后,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批复意见,着手落实贷款批复条件,在落实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问题和各项附加条件后,即可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即告确立,借贷双方均应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贷款发放管理的重要性
在满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或借款人没有违约,银行必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贷款,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因:
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即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被确立,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发放贷款,就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其次,影响借款人的利益。
最后,影响贷款的正常收回。
2、贷款发放的条件
(1)先决条件
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通常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
件会因贷款而异,以下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
其中,贷款类文件包括:①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②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
公司类文件包括:①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②公司章程;③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④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 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⑤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 复印件。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②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③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④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⑤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⑥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担保类文件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②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③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公司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
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包括:①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②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 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③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明”;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 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⑤车辆管理所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⑥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 ⑦贷款备案证明。
其他类文件包括:①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②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③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 全部落实的证明;④有关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⑤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⑦法律意见书;⑧财 务报表;⑨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①提款申请书;②借款凭证;③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④贷款用途证明文件;⑤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2)担保手续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①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必须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必须先将抵(质)押物的有 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 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②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须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③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 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律师认可的书面意见,并在律师的主持下,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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