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既可能是没有依法提出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便自行设立金融机构,也可能是虽然依法提出申请但在没有获得正式批准时便自行设立金融机构。
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与筹备组织。
(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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