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二)商业银行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准入标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类基金代销机构的准入标准。
  根据该办法规定,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该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三)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具体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作为独立的一章,明确了事前报备程序,详细地规定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必备内容与具体要求,明确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从而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益。在内容要求方面,该办法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预测收益率,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文字等,使得基金公司在设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时有据可依。
  (四)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1.关于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1)原则要求。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2)账户制度。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应当在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档案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启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l5年。
  2.关于基金销售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1)关于签订书面代销协议和公示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应当与其签订书面代销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代销机构应当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对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代销机构违规销售基金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销协议。
  (2)关于申购、赎回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代销协议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3)关于收取销售费用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未经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代销协议的约定向代销机构支付报酬,并如实核算、记账。
  (五)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人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督措施。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擅自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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