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与抵押虽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本质上都属于物权担保,但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担保方式,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
  1.质权的标的物与抵押权的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质押形成的质权为典型质权。我国法律未规定不动产质权。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最为常见。
  2.标的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的设立必须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这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3.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不交付抵押物的占有,因而抵押权人没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而在质押的场合,质权人对质物则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4.受偿顺序不同
  在质权设立的情况下,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因而没有受偿的顺序问题。而一物可设数个抵押权,当数个抵押权并存时,有受偿的先后顺序之分。
  5.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人可以同时或先后就同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抵押权重复设置。而在质押担保中,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实际中不可能存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6.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权不同
  在抵押期间,不论抵押物所生的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情况下,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二、贷款质押设定条件
  贷款质押中质物的占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贷款质押以转移质物占有和权利凭证支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设定的各环节要求如下。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③国家机关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⑥租用的财产;
  ⑦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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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质押材料
  出质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担保,应在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提送出质人提交的“担保意向书”及以下材料:
  (1)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2)出质人资格证明:①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营业执照;②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须提供有权做出决议的机关做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出质人的,应查阅该公司或企业的章程,确定有权就担保事宜做出决议的机关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3.质物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①用动产出质的,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账簿,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
  ②用权利出质的,应核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
  ③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议的机关做出决议。
  ④如质押财产为共有财产,出质是否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作为质物。
  ②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
  ③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应重新确认,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④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
  ⑤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每一次背书记载事项、各类签章完整齐全并不得附有条件,各背书都是相互衔接的,即前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票据质押应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应记明“质押”、“设质”等字样。
  ⑥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质押价值的确定
  ①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国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其公允价值即为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②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权等,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品的净资产价格;
  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的价值;
  如果公司正处于重组、并购等股权变动过程中,可以交易双方*7的谈判价格作为确定质押品公允价值的参考。
  (2)质押率的确定
  ①信贷人员应根据质押财产的价值和质押财产价值的变动因素,科学地确定质押率。
  ②确定质押率的依据主要有:
  质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质押财产应适当降低质押率。
  质物、质押权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质物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质押权利的经济性贬值或增值三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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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质押的效力
  质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三、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质押贷款中,银行在放款时占主动权,处理质押物手续较为简单。质物具有价值稳定性好、银行可控制性强、易于直接变现处理用于抵债的特点,因此它是银行最愿意受理的担保贷款方式。
  1.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目前银行办理的质押贷款在业务中主要有如下风险。
  (1)虚假质押风险
  虚假质押风险是贷款质押的最主要风险因素。目前各家银行对此内部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只有本银行系统的存单才可用于在本行作质押贷款。但即使是同银行系统的存单,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是同城不同机构,或是异地的本行系统机构的存单,仍应加以核实并通知办理质押手续方能予以贷款。
  (2)司法风险
  银行如果让质押存款的资金存放在借款人在本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上,是有司法风险的。如果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有经济纠纷,司法部门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来银行冻结或扣划存款,发放质押贷款的银行是难以对抗的。为规避这种风险,银行须将质押资金转为定期存单单独保管,或者更为妥当的方式,将其转入银行名下的保证金账户。
  (3)汇率风险
  当外币有升值趋势,或外币利率相对高于人民币利率时,常常会发生企业以外币质押向银行借人民币的情况。银行这时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注意质押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变动风险,如果人民币升值,质押的外币金额已不足以覆盖它了,质押贷款金额将出现风险敞口。因此,在汇率变动频繁的时期,确定质押比例要十分慎重,应该要求以有升值趋势的可兑换货币质押。
  (4)操作风险
  对于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内部如果管理不当,制度不健全也容易出问题。主要是对质物的保管不当,例如质物没有登记、交换、保管手续,造成丢失;对用于质押的存款没有办理内部冻结看管手续等。
  2.贷款质押风险防范
  为防范虚假质押风险,银行查证质押票证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人到出证单位或其托管部门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要切实核查质押动产在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与质押权证相符。同时要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财产或权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为防范质物司法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各类质物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可依法处置质物;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或权利凭证,应拒绝质押。
  银行防范质物的价值风险,应要求质物经过有行业资格且资信良好的评估公司或专业质量检测、物价管理部门作价值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谨慎地接受股票、权证等价值变化较大的质物。
  防范质押操作风险,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其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再者,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应出借。如要出借,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借出是否合理,有无欺诈嫌疑;借出的质物,能背书的要注明“此权利凭证(财产)已质押在×银行,×年×月×日前不得撤销此质押”,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部门或托管方“×质押凭证已从银行借出仅作×用途使用,不得撤销原质权”,并取得其书面收据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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