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节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一、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二、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具体要求为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三、对单位或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
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资料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2.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续冻手续。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3.其他规定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输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8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输冻结、扣划手续。
四、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①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10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②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③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①认定: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②处理: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问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
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六、存款合同
存款合同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存款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账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资金入账,并向存款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人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存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活期储蓄存款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均是存款合同的书面形式;也可是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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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一、授信原则(★)
授信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
二、授信审核(★)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责任。
三、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商业银行法》对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四、贷款合同(★★★)
1.贷款合同的概念
贷款合同,是指从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2.贷款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或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纠纷解决方法等)。
3.贷款合同的抗辩
贷款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4.贷款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贷款合同的担保
参见“担保法律制度”。
6.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协议、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第四节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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