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其范围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活动。作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从业人员,对于《保险法》的了解主要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部分,避免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违法现象。
(一)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定义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9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9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9百二十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9百三十条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9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代理人、经纪人的执业许可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9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9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9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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