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银行理财产品
 
  第二节 银行理财产品要素
  银行理财产品要素所包含的信息可以分为三大类:产品开发主体信息、产品目标客户信息和严品特征信息。其中产品开发主体信息包括发行人、托管机构和投资顾问等与产品开发相关的主体;产品目标客户信息是产品的销售对象,包括适合的客户群特征,如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客户资产规模、客户在银行的等级、产品发行地区、资金门槛(起售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等;产品特征信息包括产品的资产主类、风险等级、委托币种、产品结构、收益类型、交易类型、预期收益率、银行终止权、客户赎回权、委托期限、起息日期、到期日期、付息日期、起售日等。对于理财人员而言,这些要素是认识产品所必须了解的信息。
  一、产品开发主体信息
  在产品要素中,与理财产品开发主体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理财产品发行人、托管机构和投资顾问等。
  (一)产品发行人
  产品发行人是指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一般而言,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己开发的。
  (二)托管机构
  为保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的规范运作和安全完整,理财产品往往作为委托方选择一个独立机构作为资产托管机构,来管理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委托资产)。
  (三)投资顾问
  为提高理财产品的资金管理水平,一些商业银行往往根据需要为理财产品聘请投资顾问。在这里,投资顾问是指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如理财资金成立的信托财产)投资运作提供咨询服务、承担日常的投资运作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如基金、阳光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二、产品目标客户信息
  (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得到的。公司的理财产品风险不同,银行理财人员不得将高风险级别理财产品推介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二)客户资产规模和客户等级
  客户资产规模是银行进行客户管理的重要指标,一些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资产规模或者客户的AUM对客户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等级的客户推出不同的理财产品。
  (三)产品发行范围
  一些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面向一定地域的客户进行销售的,因此一些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会限定理财产品的发行区域。
  (四)资金门槛和最小递增金额
  根据监管要求,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实际销售过程,商业银行往往根据产品目标客户限定资金门槛和最小递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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