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合同(P206-210)
  
  1.概念:存款合同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存折、存单或存款凭证是债券证书。
  
  2.订立:存款合同的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人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帐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客户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存款人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
  
  4.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活期储蓄存款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也可以是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授信
  
  授信业务:指商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贷款业务是授信业务的主要内容。
  
  授信原则: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审贷分离、分级
  
  审批:①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责任;
  
  ②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责任;
  
  ③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责任。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两个或两上以上同级分支机构贷款;不得提供虚假
  
  报表;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和期货方面的投机经营、经营房地产业务、从事房地产投机、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不得诈骗贷款。
  
  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人;不得向违规经营借款人发放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自营贷款、特定贷款、委托贷款不得收取规定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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