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贷款重组--以资抵债
1.以资抵债的条件;
(1)债务人关停倒闭、宣告破产;
(2)债务人故意逃避还贷责任,银行若不实施以资抵债则会遭受损失;
(3)贷款到期,债务人确认无货币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2.抵债资产的范围;
(1)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3)无形资产: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4)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5)其他有效资产。
不得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包括:
(1)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6)其他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3.抵债资产的接收;
(1)抵债资产的定价原则;
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价值;
法院裁决确定价值。
(2)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
4.抵债资产的处置;
(1)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其2 年内予以处置;
(2)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2 年;
(3)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 年内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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