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一)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单在银行办理。
  (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
  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三)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
  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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