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读:2015年银行从业考试已经临近,小伙伴们都在紧张的备考,高顿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各类辅导资料,帮助大家复习,最后祝各位考生梦想成真!
  三、民事法律关系介绍
  1、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机构和客户。
  2、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民法通则》。
  3、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6、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掌握)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成立的要件:(4条)
  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在个人理财业务,特别是私人银行业务中,最常见的法人客户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代理制度
  1、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特征
  *9,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第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第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四,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代理的分类
  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指定代理人按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4、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5、代理的法律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2015年下半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在10月30日、31日举行,请考生们做好备考准备。为了方便考生们复习,考生们可以多做银行从业资格试题库,发现自己在学习中的薄弱环节并且可以训练自己的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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