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法律法规》知识串讲:巴塞尔协议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分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3)分步达标的原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
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我国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新监管标准的安排
2011年4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按照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监管标准统一性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
《指导意见》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为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的过度积累,《指导意见》引人杠杆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
《指导意见》建立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体系,在我国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并根据经济周期、贷款质量和盈利状况,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进一步缓解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性。
此外,《指导意见》还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增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一整套措施。
典型例题,2013年真题,多选题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三大支柱之一的最低资本要求的创新之处包括()。
A.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B.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
C.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
D.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基本要求
E.准确地反映了当前各银行实际承受的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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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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