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解析: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9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变化内容
  (1)将原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3)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可抵押物;
  (4)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将有”的动产也可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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