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及相关要求
  1、理财产品和客户分类的规定
  商业银行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5个等级。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
  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三级和四级,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五级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
  2、风险评估的方式和频率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评估或者发生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完成评估,评估结果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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