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司信贷:借款人的义务
  《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对借款人的义务规定如下:
  配合银行、如实履约、及时告知
  (1)应当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银行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在此基础上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做出评价;银行的调查、审查、检查,贯穿于贷款审批、发放、执行的各环节中,银行可以借此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保贷款的安全。
  (2)应当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核定的监督。
  (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银行的同意。
  (6)有危及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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