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重组的方式(★★★)
  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重组主要有六种方式,包括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借款企业变更、债务转为资本和以资抵债。在实务中,贷款重组可以有多种方式,各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1.变更担保条件
  例如:①将抵押或质押转换为保证;②将保证转换为抵押或质押,或变更保证人;③直接减轻或免除保证人的责任。银行同意变更担保的前提,通常都是担保条件的明显改善或担保人尽其所能替借款企业偿还一部分银行贷款。
  2.调整还款期限
  主要根据企业偿债能力制定合理的还款期限,从而有利于鼓励企业增强还款意愿。延长还款期限要注意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
  3.调整利率
  主要将逾期利率凋整为相应档次的正常利率或下浮,从而减轻企业的付息成本。调低利率也要遵守人民银行和各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规定。
  4.借款企业变更
  主要是借款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时,银行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到第三方。在变更借款企业时,要防止借款企业利用分立、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等手段逃废银行债务。
  5.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6.以资抵债
  (1)以资抵债的条件及抵债资产的范围
  其一,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
  ①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银行贷款本息的;
  ②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银行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
  ③债务人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抵押或质押给银行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
  其二,抵债资产的范围。
  ①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开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②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③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④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
  ⑤其他有效资产。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其他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实现的资产。
  (2)抵债资产的接收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质)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贷财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后,要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要同时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差额作为呆账,经总行批准核销后连同表内利息一并冲减呆账准备金。
  ②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表内应收利息经总行批准核销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③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经总行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④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⑤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差额列入保证金科目设专户管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一并处理。
  (3)抵债资产管理
  其一,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其二,抵债资产的保管。
  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其三,抵债资产的处置。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应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1年内予以处置。
  拍卖抵债金额l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位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
  其四,监督检查。
  银行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②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③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④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⑤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⑥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其五,考核。
  建立抵债资产处理考核制度,考核年度抵债资产的变现成果可以用以下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①抵债资产年处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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