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9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变化内容
(1)将原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3)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可抵押物;
(4)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将有”的动产也可作为抵押物。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备考阶段正在火热进行,请考生们做好应考准备。为了方便考生们复习,建议考生去高顿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网课频道免费试听,配合练习银行从业资格试题库,发现自己在学习中的薄弱环节并且可以训练自己的答题技巧。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精彩推荐: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高分秘籍

  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专项训练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常见问题汇总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招生专题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新手指南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