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3天了,不知道大家都考的咋样呢?高顿网校特意为广大考试搜集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真题及答案高顿解析,方便大家对答案,估算分数。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批次的简答题真题及答案解析。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 3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8 分。凡要求计算的,必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两位以上小数的,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说明理由的,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 2009 年 1 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 1000000 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 年 11 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 年 5 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 年 9 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 20000 股;2014 年 12 月,王某将其中的 5000 股卖出。
  (2)2014 年 10 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 200000 股。
  2015 年 6 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 年 8 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 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 3 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 股。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是否有权将 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王某无权将 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王某属于甲公司总经理,为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上述短线交易限制,所以无权将 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P159)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 2013 年 11 月上市,张某在 2014 年 10 月转让时,尚未超过 1 年,故其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P158)
  【知识点】证券交易概述

  2.2014 年 4 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 年 5 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 200 万元出资转出 100 万元:
  (2)王某曾于 2010 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 3 年,2013 年刑满释放;(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转出 100 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张某转出 100 万元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本题中,张某应承担向甲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民事责任。(P45)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中,王某 2013 年刑满释放,2014 年 4 月担任董事时尚未超过 5 年,故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P68)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李某尚未交付,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P43)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3.2016 年 1 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 50 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年利率 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 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 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6%计算;(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陈某有权要求按照 24%计算利息。(P276)
  (2)王某、李某的答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为 24%,陈某有权要求按照借期内的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P277)
  (3)王某、李某的答辩(3)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P243)
  【知识点】借款合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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