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原则又称应计基础或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它是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的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确认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
权责发生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亦称"收付实现基础"或"现收现付制"。是"权责发生制"的对称。在会计核算中,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付出作为计算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凡在本期内实际收到或付出的一切款项,无论其发生时间早晚或是否应该由本期承担,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如:本期支付而由后期受益费用,一律由本期核销进入本期成本,不再分摊。采用这种方法,优点是期末无需对本期的收益和费用进行调整,核算手续比较简单但不能正确地反映各期的成本和盈亏情况。我国预算会计都采用收付实现制,因为它能真实地反映当年的预算收支实际执行结果,既能避免预算上的虚假平衡,又便于资金调度和统筹使用。
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区别
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钱款为依据。当月收到钱款就算当月收入,当月付出钱款就算当月支出,不会考虑收入和支出是不是应当属于当月。
权责发生制则以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为依据。属于当月的当然算当月,不属于当月的收入或支出,即使当月收到了或支出了也不应该在当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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