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法律规定:
  票据的伪造行为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同时,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的条件:
  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②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③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3、哪些情形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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