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会字【2014】2153号
  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会评[2014]19号)要求,现就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初级资格:2015年1月6日—31日
  中、高级资格:2015年4月1日—30日
  二、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2015年5月16日—20日
  初级资格考试为微机无纸化考试,两科连考,考试时长3.5小时,中间不休息。
  中、高级资格:2015年9月12日—13日
  三、考试科目
  (一)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三)高级会计资格:《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可取得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书,3年内参加评审有效;达到省级合格标准,可取得高级会计师考试省内成绩证明,仅参加当年评审有效。
  四、收费标准
  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每科58元,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每科55 元。
  五、报名方式和缴费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填写报名信息、网上支付报名费及书费的方式。
  六、报名条件和资格审核
  (一)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报名条件的,方可报名参加参加2014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继续实行资格后审方式,即考生报名期间不再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由考生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时签署报名资格符合承诺,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领取证书时进行资格审核。
  (三)考试结束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如果不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报名条件的,不予发放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伪造、虚报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由青海省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七、考试辅导教材
  考试辅导教材在网上报名时选择购买,全部采用快递寄送,快递费用10元,请仔细填写寄送地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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