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抗辩权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应于8月10日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原料,乙公司应于同年9月10日支付货款。同年7月23日,媒体曝光乙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了有毒物质,乙公司因此丧失了商业信誉,经查有确切证据证明。同年8月10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甲公司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C.甲公司的行为系行使不安抗辩权
  D.甲公司的行为系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抗辩权
  【答案解析】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甲公司),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适当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该项权利为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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