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同学

这里写“放弃债券10%”,而这一章节习题中说是20%,哪个正确?

这里写的是 放弃债券10%,而这一章节的习题D选项错误,是20%诶,所以到底应该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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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R同学 的提问 2021-10-13 20:28:56 阅读316

R·张同学,你好,关于这里写“放弃债券10%”,而这一章节习题中说是20%,哪个正确?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D选项中所述的是“新增债权”,对应的是条款“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祝备考顺利!

以上是关于章,章节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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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S同学
老师这里19题中什么是赎回,这里是哪一章节?
冯老师
你好,在《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四)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移转给对方当事人占有,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凯同学
请问这个是什么?拼写补全音节。这个是一年级语文学练优里面的练习章节。
冯老师
因为自控能力较低,基础差 所以就非常会依赖答案,在网上是问不到答案的哈
这种情况反而要更需要独立思考 学习才能进步
艾同学
老师,我想问下,第九章,第三节纳税管理,老师是可以选择性放弃吗?我听梁天老师这么说的,就是说只是看中级可以放弃
张老师
您好,同学,是的,如果您时间非常有限,那么可以战略性放弃,当然您想得高分,还是需要全面学习的。
艾同学
就是考点1到7都可以不用学,知识太多了,不敢相信,怕搞错了
张老师
是的,1-7可以战略放弃,这部分分值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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