焱同学

税务师无权处分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吗?

无权处分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

来自 焱同学 的提问 2021-11-06 16:46:22 阅读455

焱同学:

认真的同学,你好!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转让人若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题中抵押合同未约定抵押财产不能转让,因此按规定该转让属于有权处分,受让人基于合同继受取得所有权。又因为该抵押设立时未登记,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受让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收到了限制,信用社不能找受让人行使抵押权。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助到同学哟~祝同学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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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L同学
物权法有几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陈老师
不对抗第三人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在这一点上有了重大突破,即不但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不动的也可以善意取得(第106条)。重要的不对抗第三人的规定还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127、129条)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7、188、189条)
王同学
物权不发生效力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
吴老师
物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是自始至终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如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作了如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春同学
地役权中的对抗善意第三人
老师
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不像所有权变动需要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举个例子说,如果你和别人签订了一个地役权合同,你是供役地人,那么如果你把自己的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转让了,那么也就是那个受让人成为了这个负担地役权义务的人,但是如果这个人在受让时不知道其中有地役权则他就是善意的,如果你们的地役权合同没有登记就不能对抗他。也就是他不用承担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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