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学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下减值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下减值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是可回收金额和账面价值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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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二同学 的提问 2021-11-12 01:59:54 阅读1016

二同学:

亲爱的同学,你好,这么晚了还在学习啊,要注意身体哦。对的。

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房不计提折旧。

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房的减值准则进行处理,就是比较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去计提减值哦。

希望老师的回复能够帮助到你哦,keeps getting b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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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周同学
为什么存货转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分录贷方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问的是投资性房地产哦
王老师
你好,因为作为房产和地产的存货是不提折旧和减值准备的。
@同学
为什么存货转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分录贷方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
W老师
因为存货不可能有累计折旧科目
@同学
为什么存货转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分录贷方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说的是存货
W老师
可以理解为把“存货”卖掉了,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入账价值。这和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是有区别的。因为原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和折旧,作为成本模式计量属性时的投资型房地产都有对应的科目。 存货的跌价准备是可以在跌价消失后转回的。而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得转回,而且你看存货跌价准备根本没有在“资产减值准则”中规范合算,或者说教材上没有把它并入到这里。综上所述,把一个可以转回的跌价准备和一个不得转回的减值损失一一对应,这显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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