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同学:
同学,没有了,处分行为其实就是物权变动行为,我国民法上的解释就是这样的,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所以处分行为就是物权变动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非物权变动模式其实就是指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物权变动模式,包括三类:
绝对意思主义,即合同设立后物权即行变动,登记不影响物权效力;
债权意思主义,契约生效后,物权变动即行实现,借助公示公信手段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形式主义,契约生效后,未经公示公信手段之辅助,物权变动并不生效。
我国大陆地区以及澳门特区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纳债权形式主义;香港特区属于英美法系未有物权债权之区分,故无法做定论;台湾采纳物权行为的物权形式主义。
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被动稀释从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说明已经跨界,差额是通过投资收益来核算的。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