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同学

通过公益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货物免征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呢?

1、通过公益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货物免征增值税,是否不视同销售? 2、外购货物捐赠给希望工程等其他公益性捐赠,是否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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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W同学 的提问 2021-12-18 22:47:22 阅读2530

W同学:

认真且努力的同学,你好:

如果用于了公益性的项目,不视同销售,是因为用于公益性这个项目时,该应税服务、应税货物一般就已经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了(比如:用于公益性活动的运输服务,运输完了这个服务就结束了),以后不会再流转了,增值税中断。

 

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同学理解(*╹▽╹*),老师全程陪伴你哟,加油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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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同学:

所有公益捐赠(不区分贫困地区)都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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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同学:

认真且努力的同学,你好:

是的喔,公益捐赠不视同销售~

 

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同学理解(*╹▽╹*),老师全程陪伴你哟,加油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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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锅同学
无偿捐赠给灾区的货物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吗?
周老师
货物捐赠灾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有两种情况: 1、企业自行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由上可见,企业将产品捐给灾区和希望小学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按照《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不计缴应纳税额。 由上可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但是具体当地税务机关是否认可,还需要进行咨询。
祈同学
对外捐赠通过公益性组增值税是不是不视同销售
王老师
你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即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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